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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本协议是深圳九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TA99”)与您就您购买DATA99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盖章、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DATA99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DATA99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询问,DATA99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DATA99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通则

一、除本服务条款之外,DATA99与客户将另行签订订单(必备)、特别条款(如有)、补充协议(如有),以下统称“合约”。如前述文件发生冲突,则其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一) 补充协议;

(二) 订单;

(三) 特别条款;

(四) 服务条款。

二、如客户申请变更服务(包括扩容、迁移及其他服务变更)或增购服务项目,则双方可签订新的订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约所有条款自动适用于新订单。

三、客户就变更服务签署新的订单时,应在新订单上详细填写变更后的全部服务内容。变更后的服务期限至少为一年。自新订单签署之日起,服务变更前的旧订单自动失效,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旧订单适用的所有条款将自动适用于新订单。

第二条 合约生效及服务期限

一、合约生效后,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约。

二、订单上应注明服务期限,未注明者,服务期限以一年计。 服务期限自服务开通计费之日起算。

三、双方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至少45天就服务续约事宜达成一致。如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可就续约服务签署新的订单;如客户不同意续约的,则应按本服务条款规定提前与DATA99办理终止手续;如双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至少45天既未提出到期终止又未正式签署续约订单的,视为双方同意续约,服务将自动续约一年,续约次数不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约所有条款自动适用于续约之服务。

第三条 收费及付款

一、DATA99收费以双方签订之订单为准。如须调整,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二、收费之货币载明于订单中,未记载者,以人民币计算。

三、客户应在订单签订后一周内向DATA99支付订单上登记之一次性费用(如安装调测费用等),客户未及时支付一次性费用的,DATA99有权拒绝开通服务或在服务开通后暂停服务。

四、周期性费用的缴费周期可为月或年,具体以订单记载为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周期性费用应从服务开通日起开始计算。周期性费用的缴费时间分为如下两种:

(一)对于固定收费形式的周期性费用,缴费时间为每个缴费周期的前五日;

(二)对于根据实际用量而定的周期性费用,缴费时间为服务发生后下一个缴费周期的前五日。

五、DATA99不承担客户因付款产生的银行手续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六、如DATA99所提供服务涉及物业管理处相关之额外费用及楼内布线费用的,该类费用由客户承担,同时客户应全力配合电信服务供应商在园区、楼内的施工协调工作。

七、客户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DATA99支付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费用、周期性费用及其它双方约定之费用);客户逾期未交纳服务费用的,DATA99有权要求其补交,并可按客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四条 客户权利义务

一、客户有权获得约定的服务并对DATA99服务进行监督查验。如发生服务故障,客户可立即向DATA99报障,并获得DATA99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服务开通前,如客户需推迟开通服务,客户应提前书面通知DATA99并征得DATA99的书面同意,同时客户应承担DATA99因推迟开通而可能产生的支出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端专线费用和施工费用等。如在DATA99同意的延期开通期限届满后,客户仍拒绝开通服务,则DATA99有权提出终止服务并按照本服务条款第八条追究客户违约责任。

三、客户有权在DATA99安装调试服务后进行验收并提出意见。

四、如服务未开通客户即要求取消,则视为客户提前终止,则DATA99有权按照本服务条款第八条追究客户违约责任。

五、服务开通后,如客户需要暂停服务的,客户须书面通知DATA99并经其同意。未经DATA99以盖章之有效文件书面同意免除客户暂停期间费用的,暂停期间不停止计费。客户自行暂停使用服务且未按照本条约定征得DATA99书面同意的,视为客户正常使用服务。

六、服务开通后,如客户需要减少带宽或作其他服务变更并因此要求降价的,客户应征得DATA99的书面同意。

七、客户应为DATA99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客户拒绝协助或配合的,DATA99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如客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非法有害信息或涉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DATA99有权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DATA99可立即终止服务。因客户违反本条规定给DATA99造成损失的,客户应当赔偿DATA99的一切损失。

九、客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经国家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以避免传输非法有害信息。

十、如客户免费使用或向DATA99租用与服务相关之网络终端设备或其它设备时,客户应遵守如下:

(一) 相关设备之所有权归属于DATA99或DATA99供应商;

(二) 客户应妥善保管相关设备,除一般可预期之损耗外,该设备应保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如有损坏或丢失,客户应负责重置同等设备或按市场重置价格向DATA99赔偿损失;

(三) 因客户违反上述约定致服务暂停或终止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四) 服务终止时,客户应返还DATA99前述设备,客户未在服务终止后十日内返还的,DATA99有权要求客户按设备重置价格赔偿损失。

十一、如客户将其所有的或代管的设备托管于DATA99机房的,客户应于服务终止后十日内取回设备,但因客户对DATA99负有未清偿之债务而由DATA99留置设备的除外。如客户违反本条约定未及时取回设备的,视为客户遗弃设备,DATA99有权对该等设备进行处置。

十二、客户应依下列条件许可第三人使用服务:

(一) 许可第三人使用服务不致减轻或变更客户于合约下之义务;

(二) 许可第三人使用服务时,客户须保证第三人知悉及遵守合约及所有相关法律规定;

(三) 客户同意不因许可第三人使用服务而使DATA99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客户应当向DATA99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客户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该服务:

(一) 违反任何相关之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 违反与DATA99网络相联通之网络、设备或服务的操作规定;

(三) 破解DATA99提供之设备密码或进行其他非法操作;

(四) 未经允许,将设备转借给第三方或用于与DATA99业务无关之用途;

(五) 利用DATA99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六) 欺诈、虚假不实或误导;

(七) 涉及违法或未授权之接取、盗用、干扰或监测。

如DATA99收到第三方投诉或有相关材料反映客户违反本款第(五)项义务的,DATA99有权要求客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或)不经通知立即暂停与之相关的服务,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DATA99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按照本服务条款第八条追究客户违约责任,如造成其他损失的客户应一并赔偿;如客户违反本款其他义务的,DATA99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服务并要求客户赔偿DATA99因此所遭受之损失。

十四、客户知悉以下情形将对DATA99的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导致的服务暂停或故障不构成DATA99违约:

(一) 客户误操作、客户端设备不合规或出现故障;

(二) 客户超负荷使用网络;

(三) 客户内网问题;

(四) 客户自行拆离设备或通过其它方式使网络中断;

(五) 基础运营商出现网络故障;

(六) 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服务故障;

(七) DATA99已事先通知客户的例行维护;

(八) 客户申请暂停或因客户违约导致DATA99暂停服务。

第五条 DATA99权利义务

一、DATA99应向客户提供定制的服务,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服务开通须以DATA99相关服务之标准为准,开通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更。 DATA99将以合理的努力于要求提供服务日或之前提供服务,但无法履行本事项或未遵守指定日期者,并不构成DATA99对合约之违反。

三、DATA99应于服务安装调测后通知客户进行验收。客户指定联系人在业务开通单上签字确认视为客户验收合格。如客户在收到DATA99提交的业务开通单后三日内未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且未提供DATA99服务不符合约定之证明材料的,则服务开通日以DATA99提供的业务开通日期为准。

四、DATA99应向客户提供24小时*7天的维修服务。因维修造成的服务中断不视为服务故障。

五、DATA99不得无故破坏、干扰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不得干涉客户使用DATA99平台进行的业务内容和非法获取客户的保密信息,并应尽力配合客户解决由于客户操作出现的服务问题。

六、如客户逾期30天未履行付款义务或违反其他重要义务,DATA99可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暂停期间服务费用仍持续计算,如DATA99保管有客户相关设备,DATA99可进行留置。

七、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电信条例》规定等法律因素导致DATA99不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则客户授权DATA99以客户的名义向DATA99的关联企业及/或合作伙伴申请该部分服务,且DATA99可代表DATA99的关联企业及/或合作伙伴向客户收取该部分服务的费用。客户须协助DATA99取得该部分服务。 客户就该部分服务应支付的费用以在DATA99登记之订单为准,客户应承担的责任参照本服务条款的约定。

八、DATA99可将合约部分或全部服务转让予DATA99之关联企业或合作伙伴,但DATA99仍须为受让方之服务向客户负责且保证不因服务之转让而使客户服务受到不利影响。为本款生效之需要,双方同意签订所有合理必要之文件及采取合理必要之措施。

九、应客户要求,DATA99可能代表客户从本地电信运营商申购本地电路以便服务使用。客户应直接向DATA99支付与服务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本地电信运营商收取的本地电路费用和本地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其它服务或设备费用。如因客户行为导致本地电信运营商向DATA99收取任何违约金、赔偿金或其它额外费用,客户应当补偿DATA99前述所有损失。

第六条 保密义务

一、自合约生效日起,至合约终止后五年期满为止,一方从另一方所接受之信息,如有标明或可合理认知为属于揭露一方之机密或专有者(以下称“信息”),该方须对该信息保密,且未经揭露一方同意,不得揭露该信息。接受者应以对待其本身机密或专有信息相同的注意程度处理之。为保持合约之机密性,双方均视为合约中信息之接受者。

二、尽管如上所述,下列之信息将不被视为具机密性,接受者亦不负此等信息之保密义务:

(一) 接受者原已从合法渠道知悉者;

(二) 非因接受者之过失而导致公众知悉者;

(三) 接受者由其它来源获知,其无类似限制且未违反合约者;

(四) 由揭露一方提供给第三人,且并无类似限制者。

三、如接受者因法律程序之要求或需要而揭露任何信息时,接受者应立即通知揭露一方,以使揭露一方可寻求适当之保护措施,或同意释出该信息。

四、DATA99于合约之管理及执行中所取得之任何个人数据,视同为本条中所认定之信息。

五、为管理及执行合约,及提供服务之目的,DATA99可处理由客户提出之信息,包括储存此类信息于DATA99之数据库。

第七条 合约之终止

一、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合约可终止:

(一)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约;

(二) 服务期限届满不续约;

(三) 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另一方终止合约;

(四) 一方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等不在此列。

二、除本服务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外,无论客户何时提出终止服务,包括服务期限届满前之提前终止、服务期限届满时之到期终止,客户均应至少提前45天向DATA99书面提交其盖章生效的终止业务申请单。服务期限包括首个服务期限和续约期限。

三、合约终止的,不免除违约一方按照合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若客户逾期30日未支付到期费用或客户违反合约约定终止服务或客户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而导致服务终止的,则客户应当向DATA99支付相当于4个月服务费用的终止违约金;但对于客户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单方面提前终止服务时已按本服务条款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终止违约金可降至相当于3个月服务费用;对于客户在服务期限届满时之到期终止,客户已按本服务条款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的,客户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客户应不迟于服务终止后十日内向DATA99支付所有费用和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之解决

因合约产生之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未能以诚意协商解决者,任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 管辖法律

合约之效力、解释及执行状况之管辖法律,以中国法律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免责事项

因天灾(包括野生动物)、战争或军事状况、暴动、任何政府机关之行为或不行为、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电信/电力线路被他人破坏、电信/电力部门对电信网络/电力资源进行安装、改造、维护,法律法规政策之变动或任何其它超出当事人可合理掌控之事件或情况【以下简称“免责事项”】所产生合约任何部分之迟延或不履行,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该免责事项的发生及可能发生之影响,并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被通知一方应根据免责事项的影响允许通知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约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通知一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任何免责事项影响一方达三个月以上时,任一方可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该服务且无须因此承担责任。任一方履约迟延或不履行后发生免责事项者,不免除该方的责任。

二、赔偿限定

DATA99按照合约对客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于客户所产生的非直接损失, 如收入利润之损失、数据丢失之关联损失、第三人对客户之索赔等,DATA99不承担责任。DATA99按照合约对客户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出DATA99违约行为所对应服务已收取服务费用总额的35%。

三、不放弃权利及救济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或救济,不视为一方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一项或多项权利或救济的行使,不影响该方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任何一方对一项或多项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不代表该方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

四、使用中文

合约之签署以中文版为准,所有的解释均以中文为准。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有关合约之翻译不得作为解释合约或判定双方当事人意图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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